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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石家军与项生根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军,项生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石家军。委托代理人胡靓,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生根。原告石家军诉被告项生根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项生根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其经营的金坛市水北兴盛砖瓦厂已于2013年4月底被拆除并复耕,全部人员均已返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项生根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其已离开本市近2年时间,本市也不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袁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