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石家军与项生根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军,项生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石家军。委托代理人胡靓,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生根。原告石家军诉被告项生根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项生根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其经营的金坛市水北兴盛砖瓦厂已于2013年4月底被拆除并复耕,全部人员均已返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项生根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其已离开本市近2年时间,本市也不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袁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