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尚一×与尚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一×,尚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尚一×。委托代理人周×(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周××(系原告之夫)。被告尚二×。委托代理人石雷,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一×与被告尚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