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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王丹丹,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栋***号。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号。经营者:唐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佳通通信商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丹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原告王丹丹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丹丹承担。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京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