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风义与于振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风义,于振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赵风义。被申请人于振永。申请人赵风义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于振永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振永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