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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龙山县供销合作联社、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龙山县供销合作联社,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文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峰,龙山县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山县供销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年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社职工)被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年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龙山县供销合作联社、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2元,依法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龙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向 明审判员 刘国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清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