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代岁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代岁成,陈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汪德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岁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岁成。被执行人:陈东菊(代岁成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代岁成所有的房地权证为合蜀字第××号,坐落于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一期16幢101,2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