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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