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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红波诉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波,闫文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文净,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波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