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红波诉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波,闫文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文净,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波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