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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子山与王坚海、王宝清、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山,王坚海,王宝清,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郑子山。法定代理人郑红双,系申请执行人郑子山之父。被执行人王坚海。被执行人王宝清。被执行人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保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靳丁野,该公司董事长。郑子山与王坚海、王宝清、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落实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