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石清贵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清贵,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石清贵。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14.079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