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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蔡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德贵与成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贵,成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德贵。委托代理人王金明,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