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德贵与成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贵,成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德贵。委托代理人王金明,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贵与被告成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