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陈选君、郭小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陈选君,郭小莉,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月光,行长。被执行人陈选君,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华锋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小莉,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华锋装饰有限公司财务。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选君、郭小莉及张永刚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