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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号*号院。负责人:高永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寒,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系泊头市永盛建筑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王铁军以其已经与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庭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铁军对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责任公司的撤回原审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泊头市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王铁军对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倪忠池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