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全、陈结丽、林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全,陈结丽,林允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被告李永全,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陈结丽,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林允权,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永全、陈结丽、林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永全、陈结丽、林允权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永全、陈结丽、林允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