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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王国忠、李银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王国忠,李银花,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杨家泊村。代表人赵学秋,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忠。被执行人李银花。被执行人王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忠、李银花、王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忠、李银花、王晓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忠、李银花、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光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新滨支行(账号:62×××79)存款人民币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