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与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860号原告徐某1,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徐某2,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徐某3,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4,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告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84元,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元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