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陆大宏与董如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宏,董如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陆大宏,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董如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大宏与被告董如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大宏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大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大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1486.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毕晓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