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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许坤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坤山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88号罪犯许坤山,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攀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坤山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6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许坤山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勇、王华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坤山,证人监管民警蒋某某、胡某某、罪犯易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许坤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坤山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许坤山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坤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标准分13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坤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坤山予以减刑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二О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