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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牡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月19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g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湖松街客运站东路口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后刘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某所伤已构成轻伤贰级。经鉴定: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2毫克/100毫升,案发时孟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某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g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湖松街客运站东路口倒车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受伤,后刘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某所伤已构成轻伤贰级。经鉴定: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2毫克/100毫升,案发时孟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另经审理查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孟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不包括先行垫付的医药费42000元)。刘某对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法院对孟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依法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处警记录一份,证实案件来源;2.书证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书证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孟某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孟某案发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孟某所驾驶的江铃牌黑gl轻型普通货车为自己所有;6.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孟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和被告人孟某吃饭时,孟饮酒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饮酒的时间、地点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部门抓获的事情经过;9.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2毫克/100毫升;10.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贰级,十级伤残;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1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笔录、刑事谅解书各一份、收条六份,证实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孟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不包括先行垫付的医药费42000元),刘某对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法院对孟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孟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