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