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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勇与蔡新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蔡新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董海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新昌,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丁俊利,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勇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勇的委托代理人董海勇,被上诉人蔡新昌的委托代理人丁俊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世 峰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