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被告母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日常琐碎等矛盾比较突出,经常吵闹,直至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多处伤害,并被驱逐出家门无法回家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年龄、阅历等差距较大,婚后家庭矛盾突出,感情已经破裂并受暴力威胁,现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各自(带入或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原、被2014年*日登记结婚,2014年*月原告就吵着要离婚。原、被告结婚尚不到半年,被告父母已经为双方花了20多万元,被告不知道原告是什么目的。被告为这次结婚花费较大,双方感情也很好,所有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还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化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维护原、被告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纠纷。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开了双方的共同住所,至本案庭审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庭审时表示坚决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钥匙、通话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纳。关于原告提供的急诊病志、照片,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致伤原因,被告对家庭暴力的事实也予以否认,因此,对该证据材料的证明事项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人证言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项。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合,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的经历,双方均应对夫妻感情倍加珍惜。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和保留的机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本案当中双方虽有矛盾,但无证据显示夫妻感情已致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