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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运国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国,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国被执行人: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73925.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008.89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不力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佼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