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子民初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与张X、第三人万XX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张X,万XX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子民初字第00312-1号原告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XX,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姜红,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又名张X),男,2012年7月6日死亡。第三人万XX,男,1962年11日14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委托代理人万XX(系万XX之兄),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第三人万XX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X于2012年7月6日病故,其法定继承人崔XX、刘X、张XX、张XX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不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告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张X的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平审判员 刘玉芝审判员 张廷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雄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