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霞与被告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桂珍、刘礼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桂珍,刘礼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霞,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李效彬,男,住河南省范县。系原告李霞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桂珍,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礼鼎,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桂珍、刘礼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