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634号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与陈秀芬处罚类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陈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关敏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秀芬,女,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秀芬处罚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由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6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