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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赵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