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赵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