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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天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江苏天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开放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善荣,镇长。委托代理人房锦根,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工业园区人民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顾红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天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78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官林审 判 员 朱秋月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吉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