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阔瑞与张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阔瑞,张立新,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杨阔瑞,男,34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立新,男,33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新城区。第三人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商务楼**层。法定代表人王迎春,公司经理。原告杨阔瑞诉被告张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阔瑞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阔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阔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可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