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费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凤奎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费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亓风奎,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1996)费经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亓风奎各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