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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费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凤奎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费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亓风奎,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1996)费经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亓风奎各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