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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249号原告董某,无业。被告宋某,工作单位不详。原告董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双方不和,经常争吵,令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的两个人关系破裂,2011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后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书,原告两次诉至法院,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关系严重恶化,绝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高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称婚后一个月,双方因被告赌博及与前女友经常联系而发生矛盾,2011年10月被告搬出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和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材料和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由于双方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夫妻间基本的沟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出现隔阂,自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双方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纪晨宇审 判 员 王 娜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欣代书记员 许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