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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杏娥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杏娥。委托代理人:李小青,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杏娥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不字第1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杏娥上诉称,2014年1月,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医疗保险性质给予变更,致使上诉人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一直未享受原来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未返还其医疗保险金。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让被上诉人补交与上诉人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医保欠费及恢复上诉人退休后已享受过11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杏娥所诉争的事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