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海情缘休闲会所与陈宏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海情缘休闲会所,陈宏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海情缘休闲会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湖大街273号G栋二楼101房。经营者陈欢。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陈宏云。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2月25日。二、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出纳等工作。三、工资标准: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在职期问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为3000元。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五、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可知,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病发,先后被送往平湖人民医院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提交的由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陈宏云于2014年12月14日出院。六、原告是否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原告主张,原告确认未为被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相关社会保险,但辩称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系因被告不予配合所致。故对于被告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被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通知》予以佐证。该《通知》系于2014年11月30日出具,载明“我是金海情缘休闲会所的员工,受公司委托,通知公司员工陈宏云办理社保,由于身份证不在,我们无法为该员工办理社保,特此声明”。被告主张,其确认“邹某某”在该《通知》上签字的真实性。该通知的时间是在被告病发5、6个月后才出具的,并不能因此排除原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说只要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入职时就办理社保,之后无论被告的身份证是否丢失都不会影响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宏云配偶邹某某在上述《通知》上签字并确认陈宏云身份证丢失的情形,该《通知》系在陈宏云病发(即2014年6月21日)后(即2014年11月30日)出具,并不能因此排除原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七、医疗费:被告2014年6月21日至8月29日住院期间医疗费,(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查明陈宏云20**年6月21日至2014年12月14日的住院费用总金额为80352.44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陈宏云住院期间医疗费的金额为55208.03元,原告应支付陈宏云20**年6月21日至8月29日住院期间医疗费21833.68元(70天÷177天×55208.03元),原告已垫付医疗费11000元应当扣除,原告仍应支付被告2014年6月21日至8月29日住院期间医疗费10833.68元(21833.68元-11000元),仲裁裁决原告支付2014年6月21日至8月29日住院期间医疗费241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当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并判令原告支付陈宏云20**年6月21日至8月29日住院期间医疗费损失24100元。被告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10月14日的医疗费,原告提交的(2014)深��劳人仲(平湖)案第23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10月14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3814.81元,被告申请执行后原告已支付该款项。综上,本院经核算,被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医疗费为18714.58元(60天÷177天×55208.03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医疗费13053.7元,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本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医疗费13053.7元。八、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月4日。九、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的医疗费16580.45元。十、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医疗费13053.7元。十一、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的医疗费13053.7元。裁决结果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海情缘休闲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陈宏云20**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的医疗费1305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西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