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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张氏诉侯传军、涡阳县振通客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氏,侯传军,涡阳县振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孙张氏,女,汉族,1948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刘旮旯行政村曹庄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传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辉山行政村山西一自然村。被告涡阳县振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淮中大道***号。负责人庞小军。被告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号。负责人龙宏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张氏诉被告侯传军、被告涡阳县振通客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张氏撤回对被告侯传军、被告涡阳县振通客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