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德贤、周旭盈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美力富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贤,周旭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美力富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周德贤,自由职业者。原告周旭盈,自由职业者。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林兆昌、邵毅然,该公司职工。被告淮安美力富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河南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贤、周旭盈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美力富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德贤、周旭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贤、周旭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贤、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周德贤、周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秀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