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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秀兰、王相典申请执行任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王相典,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59岁。申请执行人王相典,男,59岁。被执行人任生,男,52岁。本院在执行李秀兰、王相典申请执行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生自动交纳2000.00元,本院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5000.00元。现申请人李秀兰、王相典向法院提交申请,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秀兰、王相典与被执行人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2)集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