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齐周盛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周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6号罪犯齐周盛,男,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0)饶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齐周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00)赣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五月九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九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周盛在二0一三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五次,单项表扬四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齐周盛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齐周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周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