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某自2014年11月17日起租住在醴陵市春天国际2栋2202室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江某、黄某和江某的女友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5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黄某、宋某某等人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5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黄某等人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四、2015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陈某、陈某某、宋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当场抓获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汤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陈某、陈某某、宋某某,并在该房屋内大厅桌上当场扣押“溜冰壶”一个。经检测:被告人汤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陈某、刘某、陈某某、宋某某的尿样均呈阳性反应。2015年1月12日,醴陵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陈某、刘某、陈某某、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十二日、十五日、十五日。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江某、陈某某、宋某某、陈某、刘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尿样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从被告人汤某某所租住房屋内查获的吸毒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从被告人汤某某所租房屋内查获的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优龙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