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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文仲胜与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仲胜,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郑好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文仲胜。委托代理人赵来松,系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封斌,系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梅霞,系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好宝。委托代理人聂占营,系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仲胜诉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郑好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仲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仲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仲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志代理审判员  魏 倩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明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