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刑初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康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乾刑初字第00042-2号自诉人畅某某,男。被告人王某某,女。被告人康某某,男。自诉人畅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畅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并已履行,自诉人畅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畅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国利代理审判员 陈丹红人民陪审员 周乾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