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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吕某、代某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吕某,代某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队人冉启江,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系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聂纪权,系甘龙镇计生办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被执行人代某妃,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吕某、代某妃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吕某、代某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代某妃与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某、代某妃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3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