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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O07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O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林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平将其非法取得的1支国产射钉器改制的枪支藏放在其居住的文昌市昌洒镇凤元村委会某村某坡一间平顶屋里,其中枪管拆下藏放在自家的房门后,枪体藏放在门口外侧墙体边用木板遮住。2O14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平居住的平顶屋里扣押了该支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包括枪管和枪体)。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平居住处扣押的枪型物品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射钉枪、枪管(均照片)、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王某宁、王某丰、李某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平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平在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本院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平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王某平的历来表现情况,综合考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王某平所作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平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稳定社会秩序,打击涉枪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平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符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符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