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戴建辉、周红琴诉陈老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琴,戴建辉,陈老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25号原告:周红琴,女,系南昌县戴仕达农资经营部业主。原告:戴建辉,男,系周红琴丈夫。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金龙,男。被告:陈老角(又名陈老郭),男。原告戴建辉、周红琴诉被告陈老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建辉、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金龙、被告陈老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老角(又名陈老郭)自2013年起向原告赊购化肥。截止至2014年4月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10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接所欠货款,被告归还了20000元,尚欠货款85500元,嗣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货款85500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85500元属实,但现在手头资金紧缺暂时还不起,要求分两年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老角(又名陈老郭)自2013年起向原告赊购化肥。截止至2014年4月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10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接所欠货款,2014年,被告归还了20000元,尚欠货款855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欠条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若欠款人未在约定会时间内付清货款,欠款人需按所欠货款的20%向南昌县戴仕达农资经营部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两原告的结婚证一张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8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若欠款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欠款人需按所欠货款的20%向南昌县戴仕达农资经营部支付违约金,不违法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予以承认,由于被告拖欠时间较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老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戴建辉、周红琴货款人民币85500元;二、限被告陈老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戴建辉、周红琴货款违约金17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被告陈老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鹏飞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