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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江苏永达电力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董爱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爱莲,江苏永达电力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爱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达电力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电信综合楼甲区301室法定代表人秦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董爱莲与被上诉人江苏永达电力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泰海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董爱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爱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爱莲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爱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依法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董爱莲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董爱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