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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陈晓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陈晓芳,孙广柱,潘凤义,王红梅,王文明,冯美华,侯法明,冯文萍,山东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7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告陈晓芳,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孙广柱,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潘凤义,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王红梅,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王文明,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冯美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侯法明,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冯文萍,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被告山东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被告山东永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被告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晓芳、孙广柱、潘凤义、王红梅、王文明、冯美华、侯法明、冯文萍、山东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