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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钟虹与钟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虹,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钟虹。被执行人钟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虹与被执行人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钟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浩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浩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