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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戚军与李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戚军,杨顺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委托代理人臧其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军。委托代理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顺利。委托代理人叶咏,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因与被上诉人戚军、第三人杨顺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上诉人李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