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耀萱与王兴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萱,王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773-1号申请执行人黄耀萱。被执行人王兴合。申请执行人黄耀萱与被执行人王兴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兴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恤金206678.6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14.6元,由被执行人王兴合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