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归亚杰、薛非凡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归亚杰,薛非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归亚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非凡。法定代理人:归亚杰,系薛非凡之母。上诉人归亚杰、薛非凡因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行初裁字第1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二起诉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认王家口村委会将预留机动地对外发包的合同无效。原审经审查认方,起诉人归亚杰、薛非凡提交的相关材料,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且青县陈咀乡人民政府、青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农经局)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给予答复。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归亚杰、薛非凡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受理本案;(二)撤销青县陈咀乡人民政府、青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的答复意见书;(三)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4年10月8日,青县陈咀乡人民政府就上诉人归亚杰作为信访人要求王家口村委会将部分预留机动地分包给其耕种的问题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意见,后在2014年12月26日,青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又作出复查意见书,对归亚杰反映的问题不予支持。上诉人归亚杰、薛非凡对处理意见及复查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倪忠池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