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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炽与陈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炽,陈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唐炽。委托代理人:霍一鼎。被告:陈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炽与被告陈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唐炽减半负担1910元。余款1910元退还原告唐炽。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陈兴龙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伴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