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炽与陈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炽,陈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唐炽。委托代理人:霍一鼎。被告:陈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炽与被告陈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唐炽减半负担1910元。余款1910元退还原告唐炽。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陈兴龙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伴伴 关注公众号“”